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环督〔2025〕2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市监特设函〔2025〕17号)的要求,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规定,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属于政府明令淘汰的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现请列入淘汰锅炉清单的生物质锅炉产权单位在2025年2月28日前到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赤壁市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清单(见下)
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